而信息化则为法典化的立法技术创新和更好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更好基础,有助于打破法典烦琐、滞后、精英化的刻板印象。
保障和促进法制统一,一方面要求确立法律效力位阶规则,实行严格、有效的立法监督制度,另一方面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法律的集约化程度。例如,可以探索使用超链接技术,呈现法典内部条款之间、法典与其他法律渊源及其条款之间、法典具体条款与指导性案例等其他法律制度形式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适时根据法律发展进程进行更新,在法典的新旧版本之间建立起直观的对比和衔接关系。
因此,法典化的自主化也就意味着,一国的法典化道路和模式应当是自主的,而非因循既有的法典化模式,而且,应当以当前国家治理的实践需求为动因和导向,而非把既有的法典化和法典化方式视为终局性知识,作为当下法典化的前提和基础。二、效能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因此,随着人们认知的发展和国家治理需求的变化,法典作为一种集合,其是可变的。(42)参见郭琛:《〈汉穆拉比法典〉评介》,载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编:《汉穆拉比法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⑨二是欧洲民族国家构建背景下的法典化运动,其代表成果是《法国民法典》《普鲁士一般邦法》《奥地利民法典》。
相对于《法国民法典》所处的工业革命初期,在智能手机普及的当下,数字化法典的复制成本和搜寻成本接近于零。法典化是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的重大工程,是深入推进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需要党中央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而法律规范化程度越低、修改次数越频繁的法律部门,部门法学研究就越多在立法论意义上引入社会科学,例如刑事诉讼法学。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对此,尤陈俊认为,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学研究格局存在结构性差异。(17)强世功:《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怀念沈宗灵先生》,《读书》2019年第8期。具体来说,一方面,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环境法、国际法等。
例如,格兰特在20世纪70年代所做的法院公正审判与当事人强弱关系研究,从司法的经验事实中提炼出理论命题,形成了特定的研究结构和分析框架,能够反复适用,有大量后续研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就指出,在具体现象中提炼出认识现象的概念。
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部门法学引入社会科学的情况差别很大。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郭星华自述曾受苏力的影响进军法社会学,在他的努力之下,社会学系开设了法社会学课程,出版了法社会学教材。另一位代表性学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强世功。尽管如此,由于受到政策需求、大数据开发和资本投入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法律定量研究直接与政策分析挂钩,例如,早期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法治评估、晚近中国的法治营商环境评估以及法律大数据公司的利益驱动,都带动了一批学者从事量化研究。
因此,我们就需要发现总结法律人在职业活动中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的经验,探究背后的原因。⑥这些名称虽然表述有别,但都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强调社会科学的研究,从而在整体上与法学传统主流研究即法律的规范研究完全区别。(23)季卫东:《法海拾贝》,第174页。法学人对待社会科学与法律人对待社会科学是不尽相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60)放眼全球,国外围绕具体法律问题(人权、环保、侵权、知识产权等)进行微观的个案研究是非常多的,其学术影响力并不弱于定量研究。⑩在经历几十年发展以后,相关研究述评也有相当积累。
像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等知识体系完备的部门法学,它们对社会科学的接受度就较低。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蒋梓骅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
(27)不过,在1990年末,法律文化研究中心除了出版书籍以外,几乎停办了所有的学术活动,这也意味着以法律文化为名的无形学院没有能够继续。法律文化、法律史的社会科学研究能够对接瞿同祖的研究,(83)也可以与西方汉学研究对话。以规范性(normative)为例,社会科学的规范性和法学的规范性有很大区别。(11)相比之下,国内研究起步较晚,有深度的研究述评也不多见,但有两位学者的研究述评具有代表性。(53)法律的定量研究是否就比定性研究更有解释力?苏力给出的解释是:方法不解决问题,必须是针对问题去讨论方法。(23)现在回过头来再看,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是20世纪80年代?为什么首先是法社会学开始兴起?至少就社会学来说,其实际上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学科被取消到改革开放后恢复重建的过程。
四、反思性小结法社科研究在形成规模以后所产生的分化与交锋,其核心争议已经不再是强世功所批评的碎片化问题。⑨内部视角则是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社会科学方法运用,具有解释论意义。
(70)这些讨论始终是在实然和应然的二分法框架下进行的,但实然推不出应然。强世功很早就转向法律的政治理论研究,而不是经验研究,因此他更多是从局外人的角度加以批判。
在学科建制上,法社会学既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法学理论——下面的分支学科,又属于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因此,如何面对不同规范性进行法社科的经验研究,可以说是一个学术难题。
在立法论和解释论意义上讨论部门法学引入社会科学,主要还是实务层面的分析。(30)吴文藻:《论社会学的中国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当时还没有法的社会科学或类似提法,学界主要围绕法社会学展开讨论。(79)有关西尔贝对法的社会科学的认识,参见Susan S.Silbey,"What Makes a Social Science of Law? Doubling the Social in Socio-Legal Studies",Dermot Feenan(ed.),Exploring the 'Socio' of Socio-Legal Studies,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3,pp.20-36。
(52)陈柏峰:《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分化》,《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实证社科法学,以法律现象的实证分析为手段,检验的是社科法学的命题,甚至纯粹是社会科学的理论……实证法学则只研究法律相关的事实问题,响应与法制度之运行相关之宣称或假设,或描述法制度之运行,与法学以外的问题或者知识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67)而像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教育法学等还没有形成坚硬的知识体系的部门法学,由于与其他学科、行业高度相关,它们对社会科学的接受程度明显更高。如果我们在理论层面上加以讨论,部门法学研究还可以有更多的社会科学维度。
内容提要:法的社会科学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国内兴起,后又经历了自发研究和自觉研究的阶段,从最早的法社会学拓展到法社会科学。(68)梁坤:《社会科学证据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年。
(43)冯象:《法律与文学(代序)》,《木腿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这种本体论上的整体论,既要求对事实经验进行整体解释(阐释),也要求对法社科研究本身预设的各种前提条件采取批判反思立场。最早由末弘严太郎提出,他批判民法研究中德国概念法学的统治倾向,强调民法研究中的社会学方法。进入专题: 法社会学 。
典型如,季卫东牵头设立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翻译了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布莱克、昂格尔、弗里德曼、霍维茨、川岛武宜、棚濑孝雄等知名法社科研究学者的著作,这其中就包括苏力翻译的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73)侯猛:《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大陆法学界几乎同时兴起,因此,更稳妥的态度是各种法学研究范式在学术市场上充分竞争与不断检验。例如,法学学者认为裁判中成本效益分析优于教义分析,或教义分析优于成本效益分析,但法律实践可能并不是那么一回事。
(77)新康德派的宫泽和坚持历史唯物论的马克思主义者铃木同被称为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先驱。(50)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